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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有關私立學校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董事連續 3 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其職務視為當然解任
(B)非宗教研修學院之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
(C)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D)經主管機關許可,法人得捐資成立學校財團法人,但自然人依法不能捐資成立學校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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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0/01/07)

X(D)經主管機關許可,法人得捐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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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kingsman 高一上 (2020/09/29)
第 9 條
自然人、法人為設立私立學校,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
捐資成立學校法人。
申請前項許可,應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擬訂捐助章程及擬設私立學校
之計畫,檢附捐助財產清冊及相關資料,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3F
jia 高三下 (2021/03/07)

(A)第24條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提經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有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
四、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
五、董事長在一年內不召集董事會議。
前項有關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於本法施行細則中定之。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十條第一款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B)第7條

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C)第16條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D)第9條

自然人、法人為設立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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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有關私立學校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董事連續 3 次無故不出席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