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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行政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 為了避免和預防公務人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目前政府已經制定有關這些利益衝突與迴避的相關法律, 下列何者不在此列?
(A)行政程序法
(B)政府採購法
(C)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D)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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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犬大師 國二上 (2020/01/13)
(A) 行政程序法 為避免公務員利益衝突或預設立場,行政程序法明文設有「迴避」規定,如有申請迴避之事由,應行迴避。茲分述如下: (一)自行迴避: 1. 意義:指公務員於行政程序中有法規規定自行迴避或涉及某具體之行政事件時,公務員應自行簽准迴避處理。 2. 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公務員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 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Ivan 國二下 (2020/03/08)

有迴避規定法律適例: 公務員服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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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jt620186 大三上 (2020/04/22)

為了避免和預防公務人員利用職權牟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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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大一上 (2020/08/28)

(A)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第 33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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