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2條
審計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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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審計職權如左:
一 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 核定收支命令。
三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 考核財務效能。
六 核定財務責任。
七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第 56 條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
43 依現行審計法之規定,下列各項審計職權,何者錯誤? (A)監督預算之執行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