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公務人員之職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職等分第一..-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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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第 5 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 6 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 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考試 院定之。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其業務性質 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職務...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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