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發或舉發獎金20%
第14條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 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 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 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 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43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那一項獎金採分離課稅,所得人不需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A) 告發或舉發獎金 其他所得→採20%扣繳分離課稅(B) 政府舉辦的競技競賽獎金 競技競賽 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計入綜所(C) 年終獎金 其他所得→計入綜所(D)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所獲取之業績獎金 其他所得→計入綜所※無論是否政府辦的競賽都要計入所得總額但若是以下兩種要分離課稅1.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所總額2.統一發票之中獎獎金及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不超過5000元者,可免扣繳免申報~超過5000元者,按全額扣繳,不併計綜所總額 ,被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綜所之應納稅額
43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那一項獎金採分離課稅,所得人不需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