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沒入之物,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時,漏未併予沒入,依法務 部釋示意見,應如何處理?
(A)撤銷原處分,另為併宣告沒入之處分
(B)除有得單獨宣告沒入之情形外,不得再另為沒入之處分
(C)逕就應沒入之物,予以單獨宣告沒入
(D)逕就漏未併予沒入之物,予以發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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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746), C(575), D(27), E(0) #313782
統計: A(214), B(746), C(575), D(27), E(0) #313782
詳解 (共 3 筆)
#5095021
法務部行政函釋:
(81)法律字第 13339 號
主 旨:關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沒入之物,於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時,漏未 宣告沒入者,應如何處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警署刑司字第七六五三號函。 二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 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一 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 行為人逃逸者。三 查禁物。」,故應沒入物,如非前揭但書各 款所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自應於處分時,與其他處罰一併宣告之 。本件來函所述乙節,仍請參照上開意旨,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本 於職權審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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