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 條: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8.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 條規定「公務人員權益救濟」之程序? (A)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