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行政罰法第24 條之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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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準備國考中的一隻小書蟲 大一上 (2016/04/17)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 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
3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0/10/18)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第 25 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