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行政程序法第54 條以下關於「聽證」之規定,下列何者之說明係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1F giniyeh1309 幼兒園下 (2015/08/05)
&56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 由為限。行政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通知並公告。 &57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 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
2F lovelykalala (2016/12/06)
(A) 第56條(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行政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通知並公告。 (B) 第55條(聽證之通知及公告)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C) 第57條(聽證之主持人)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D) 第61條(聽證當事人之權利)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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