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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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C)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B)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D)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A)者。
違反專屬管轄 鐵定無效
違反土地管轄就要看看 如果是相同處分 例如:中部稅捐處課了一位台北人的所得稅的稅單 北部稅捐處發現金額都一模一樣(相同處分)北部稅捐處就說 好啦 尊重你啦 你的處分有效 無需撤銷
再白話一點 你叫你媽買A店滷肉飯 結果是你爸去A店買回來的 還是一樣 相同處分
7.關於行政處分之無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缺乏事務權限者,無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