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事故車輛之車上痕跡,行車資料記錄設備或其他機件等證據資料常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 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 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3.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警察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如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