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第 23 條
特殊教育法
第23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78、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