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暫停服務時間】10/02(三),影響:阿摩粉絲團、系統回報、信箱、鑽石兌換商城出貨事宜。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甲業主管人員)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00. ()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 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設置下列何者單位或組織負責協調之工作?
(A)風險評估小組
(B)醫療單位
(C)協議組織
(D)安全衛生委員會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Clara 高二下 (2020/10/24)
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hooray_ya 國一下 (2020/02/23)
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3F
togetone 國三上 (2022/01/24)
法規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 EN
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400. ()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 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