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這題雖然甲乙有合意臺北地院管轄 如果甲向乙的住所地臺中地院起訴就是不合法嗎?
我找到答案了:合意管轄有[並存]及[排除]二說,若依前者,甲仍得向乙之住所地法院起訴乙;若依後者(通說採之),甲僅能像合意管轄法院起訴乙。
並沒有說雙方訂合意管轄就應在合意管轄法院進行訴訟只是能抗辯這題目我問號...
甲住桃園向住在臺中之乙買受坐落高雄之土地,雙方於買賣契約中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為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