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3 條
自來水事業不遵守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五條所發之命令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 85 條
自來水事業之主要設備有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修理或更換;如有發生危險之虞者,並應令其停止使用。
28、自來水事業不遵守主管機關依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 以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