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為 題 組 ◎ 某大學 為 配 合 政 府 強 健 學 生 體 魄..-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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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蔚藝莚 高三上 (2020/11/20)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的意旨,學校的處分縱使未改變學生身分,仍有可能侵害學生的其他權利,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救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有不同。又,若要提起行政爭訟,要先有政府的違法或不當作為,導致人民權益受損。本題中的事件發生順序為:1.學校通過畢業條件修正→2.甲被記小過→3.未參加考試,校方通知補考→4.無法取得畢業證書。(A)屬於公告或是規範的變更,尚未發生對甲造成任何實質的權益受損,因此不能提起行政爭訟,若想要變更此規定,應該要向制定者陳情或以其他方式表達不滿,促其改善。(B)記過通知已是對甲權益的損害,經過校內申訴管道未果後可說是處分得確定,因此可提起行政爭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