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 54 條規定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機構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
50 依鐵路法第 54 條規定,鐵路運送物運費補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其起算日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