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郵件處理規則 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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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多久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