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456258大赦影響較廣泛,故必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通過,特赦則只針對少數人,僅由總統發佈特赦令行之,與立法院無涉,二者程序不同;特赦在例外情形,也有免除罪刑宣告的效果,則與大赦相同,所以我個人認為程序的區別才是本題的重點。(赦免法第3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另外也可以參考以下這則新聞稿。
總統發佈特赦令,法務部完成特赦相關程序
法務部新聞稿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總統在今天發佈特赦令,特赦蘇炳坤、曾茂興及十九位拒服兵役的宗教良心犯,法務部於今天上午八時接到行政院函轉之總統特赦令後,已在最短時間內辦理完成特赦相關程序。...
總統在今天發佈特赦令,特赦蘇炳坤、曾茂興及十九位拒服兵役的宗教良心犯,法務部於今天上午八時接到行政院函轉之總統特赦令後,已在最短時間內辦理完成特赦相關程序。在尊重人權並兼顧社會正義的考量下,總統選在新政府成立後的第一個國際人權日,特赦蘇炳坤等二十一人,具體實踐了新政府對追求人權保障的努力與行動,也揭明政府將建構以人權保障為終極目標的法治國原則,並促使人民能深切體認維護人權是一種珍貴的普世價值。
本次受特赦之受刑人中,由法務部執行特赦手續者為曾茂興、蘇炳坤二人。依總統之特赦令,曾茂興係依赦免法第三條前段之規定,以「免除其刑之執行」予以特赦;蘇炳坤係依同條後段之規定,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予以特赦。法務部在接到特赦令後,隨即展開特赦之相關作業,並由指派二組人員,持特赦證明書,分赴負責指揮執行之桃園地檢署及新竹地檢署送達上述特赦文件。曾茂興部分,隨即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簽發釋票,連同特赦證明書親送桃園監獄轉交曾茂興,並由獄方通知曾茂興家屬到監辦理出監手續;蘇炳坤部分則由新竹地檢署王檢察長親赴正保外就醫中之蘇炳坤住處,交付特赦證明書,並依規定辦理退保手續後,順利完成特赦手續。
總統此次特赦,除彰顯尊重人權外,並適當補救司法救濟之窮,兼顧人權與社會正義,對國人的人權教育極具啟發意義。值此政府大力掃除黑金之際,法務部也深切體認打擊犯罪與兼顧人權保障的重要性,陳部長並期勉所屬檢調人員在嚴格執法之際,也應特別注意程序正義,堅守人權保障的基本理念,如此才能使人民真正全力支持政府打擊黑金的行動。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7270&ctNode=27518&mp=001
必須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通過,並產生「罪」與「刑」免除效果的是: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