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7 (型式檢定)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 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 、租賃、供應或設置。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 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 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 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職安8 (型式驗證)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 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 前項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驗證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十六條(代行檢查)或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二、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三、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四、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五、其他特殊情形,有免驗證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367.依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哪些為適用對 象?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