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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保險之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後依診斷書判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給予保險給付,所謂長期
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者
(A)持續 6 個月以上失智並有分辨上障礙且依
臨床失智量表評估中等以上
(B)依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 5 個月內有進食及移位障礙
(C)依巴氏量表判定
3 個月內有移位、如廁及沐浴等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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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0), C(67), D(52), E(0) #1924168
統計: A(27), B(0), C(67), D(52), E(0) #1924168
詳解 (共 2 筆)
#3721474
「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情形之一者。
(一)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達○個月以上(不得高於六個月),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生理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個月之限制。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 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達○個月以上(不得高於六個月),仍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附表所列項目),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認知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個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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