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我國憲法對於領土的規定,係採取何種方式?
(A)列舉
(B)概括規定
(C)例示
(D)列舉兼概括規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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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795), C(67), D(343), E(0) #782015
統計: A(126), B(795), C(67), D(343), E(0) #782015
詳解 (共 2 筆)
#2782674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32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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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82年11月26日 |
解釋爭點 | 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由釋憲機關解釋? |
解釋文 |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
理由書 |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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