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下列何者非職業災害須具備之要件?
(A)生理上的傷害
(B)具有工作者身份
(C)須在工作 場所發生
(D)職業上的原因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32), B(427), C(2144), D(587), E(0) #2800594

詳解 (共 4 筆)

#5588992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之職業災害...
(共 24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982904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指因勞動場所...
(共 8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2
#5659124
職業災害須具備下列三要件:1.具有勞工身...
(共 14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950831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
職業災害(俗稱工傷或公傷)定義為「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職業災害須具備下列三要件:1.具有勞工身份;2.須在就業場所發生;3.生理上的危害。
1.具有勞工身份-凡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就具有勞工身份。
2.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3.生理上的危害-職業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對於職業災害分為兩大類:
1.職業傷害-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來認定
2.職業疾病-依「勞工保險職業傷病種類表」之項目(共有八大類六十九項)來認定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