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9500 就業服務 乙級 工作項目 01: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理事項 201-250#130339
年份:114年
科目:技檢◆就業服務-乙級
218.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幾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A)1年(B)2年(C)3年(D)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