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高強度輻射設施 (以下簡稱設施) 之種類如下:一、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 (30MV) 之設施。二、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 (30MeV) 之設 施。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 (1000TBq) 之設施。
醫療機構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相關設施時,應擬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一、醫用直線加速器。 二、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 三、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 四、電腦斷層治療機。 五、電腦刀。 六、加馬刀。 七、乳房 X 光攝影儀。 八、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九、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十、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 十一、X 光模擬定位儀。
70.下列那些設施屬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所定義的高強度輻射設施?①含鈷六十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