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細24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代行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機械、設備之種類、 特性,就下列檢查項目分別定之: 一、熔接檢查。 二、構造檢查。 三、竣工檢查。 四、定期檢查。 五、重新檢查。 六、型式檢查。 七、使用檢查(移動起重, 吊籠)。 八、變更檢查。 >[危機設會移動的(移動起重機, 吊籠,高壓氣體容器)沒有竣工檢查, 高壓氣體容器沒有變更檢查]
439.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下列那些危險性設備設置完成 時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