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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發展遲緩兒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後而發給證明後,則多久後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A) 六個月
(B) 九個月
(C) 十二個月
(D) 十五個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3/07/11)
第 9 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3F
iamasatina 高三上 (2015/05/14)
104年3月 法條有改哦↓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4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5/12/2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 9 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發展遲緩兒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