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4 條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
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
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345.雇主對於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