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及第五款規定者外,由雇主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一、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二、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三、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五、勞工代表。
350.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除勞工代表外,雇 主視事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