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二、分散式資源班。三、巡迴輔導班。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D 48. 依現行特殊教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有哪些?
甲、集中式特教班 乙、分散式資源班 丙、巡迴輔導班 丁、特殊教育方案 (A)甲乙丙 (B)乙丙丁 (C)甲乙丁 (D)甲乙丙丁
A 47. ...
A 47. 資優教育之實施辦理方式多元,某縣市預計辦理國小階段資優教育,依據相關法規,請問下列那一個型態是不可採用的?(A)集中式特殊教育班(B)特殊教育方案(C)巡迴輔導班(D)分散式資源班 .
集中式在國小有身障集中,無資優集中。
第 35 條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巡迴輔導班)第 37 條高等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應考量資賦優異學生之性向及優勢能力,得以特殊教育方案辦理。高等教育(專科以上)-->特殊教育方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 3 條
學校(園)實施身心障礙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每班學生人數,應 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級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一)幼兒園: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民中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所轄學校總教師員額不變之情形下,移撥普通班教師員額增設特殊教育班。
第 4 條 學校實施資賦優異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列 規定: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每班不得超過三十人。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之「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實施方式之中: (A)集中式特殊班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