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一事不兩罰」是憲法的原則之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3號解釋,下列 ..-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已上岸~游往下個目的地~ 大四下 (2018/04/17)
一事不二罰原則: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釋字503: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看完整詳解 |
1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