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3 條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
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向乙承租一間房子,甲之同居兒子丙持刀割破乙置於該屋內之沙發,且該屋之門窗被鄰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