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之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時,關於本人與管理人間之權利義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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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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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4/06/28)
題目——不適法無因管理: 1、本人承認---管理人義務(同適法性無因管理) ----本人義務 (民法177第一項) 第176條(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 第177條(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負無過失責任] 第174條(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請問大大這樣對嗎?那A是•••? |
6F Chung Han Lee 大二上 (2020/12/14)
(A)項應出自172的反面解釋 民法 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無因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時,管理人應停止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