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219.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童工及16歲以上最高未滿幾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