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
扣還-應繼分 1172
扣減-特留分 1225
歸扣-結婚、分居、營業之贈與 1173
下列何者非屬於特種贈與歸扣之範圍? (A)因結婚之贈與 (B)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