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 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 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 (鄉、鎮) ,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 (鄉、鎮) 參加學校教師會。
【教師會】
法源依據:人民團體法
20班可跨校 / 30教師可組成 / 分三級:學校、地方及全國地區
47. 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師會需有多少位專任教師(含附設幼稚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