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前項招標文件並應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其於履約期間未依契約規定提供該產品時,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終止契約。 二、解除契約。 三、追償價差優惠損失。 四、不發還履約保證金。 五、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六、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 七、契約規定之其他措施。
219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第1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