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詢:1.行政院院長 2.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二.備詢:1.政府人員 2.社會上有關係人事 (憲法本文第67條) (釋字第461號)。備詢在程序上,並無明文規定,而由各委員會自行決定;對於未明瞭相關議案之事項皆可為備詢;
備詢對象為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所屬人員;司法、考試、監察院負責行政職務人員(限於涉及法律案及預算案)。但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並無備詢之義務(檢察官、公平會委員、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
三.陳述意見:1.關係院院長 2.各部會首長 (憲法本文第71條)
質詢是議會對政府所提出的正式請求。
質詢是一種制衡的方式;其中,每個議員都被賦予權利向政府首長要求其為所負責的政策提出解釋或辯護等。
同時,政府首長只應被詢問關於其政策的部分,而非其意圖。一般來說,除非質詢內容涉及國務重大機密,或與政府政策無關,否則被質詢人有答覆之義務。
26.下列何者並無赴立法院備詢之義務? (A)司法院秘書長 (B)銓敘部部長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