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主管機關應對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幼兒園所提供的協助,不包括下列何者?
(A)增購教材教具
(B)提供教學輔導
(C)提供親職教育
(D)協調提供符合幼兒需求之福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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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7), B(108), C(248), D(128), E(0) #1340942

詳解 (共 3 筆)

#1406137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幼兒園,應提供下列協 助: 一、借用教育輔具器材、教材教具等設施、設備。 二、提供教學輔導、親職教育等支持性服務。 三、依不利條件幼兒之類別,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福利資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財源狀況編列預算,對招收不利條件幼兒 之幼兒園辦理教學輔導或親職教育所需經費予以補助。 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為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 之協助或補助,特殊教育相關法規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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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821
(A)『增購』教材教具---更改為『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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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574
修正「臺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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