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有關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得通知該管 機關查明,依法處理
(B)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預算遵循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C)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該審計人員對該機關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 現金、財物等核對
(D)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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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534), C(35), D(67), E(0) #1916484
統計: A(75), B(534), C(35), D(67), E(0) #1916484
詳解 (共 3 筆)
#3205251
審計法
第 40 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
第 41 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第 42 條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核;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現金、財物等核對。
第 43 條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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