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某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A廠商,因伊於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經給予陳述 意見之機會,並經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後,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查,A廠商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有被任一機關刊登之紀錄。則A廠商自本次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多少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A)3個月
(B)6個月
(C)1年
(D)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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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22), C(18), D(15), E(0) #3117915

詳解 (共 2 筆)

#5919621
政府採購法 第101條 1 機關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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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0466
政府採購法 

第 103 條  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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