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船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乙船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採取土石;請問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甲船、乙船各應如何懲處?
(A)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B)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C)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D)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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