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種人員,憲法增修條文未明確規定其法定名額?(A)大法官(B)考試委員..-阿摩線上測驗
2F
|
3F 小明 小五上 (2020/09/1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63&flno=3 以法律定之 民國109年1月8日修正 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7人至9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4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3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1/2 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