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有關財物審計之規定,何者錯誤?
(A)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採購作業之稽察,如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予糾正
(B)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 查核
(C)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等,如有遺失、毀損,或因意外事故而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 審核
(D)審計機關得派員赴成本加利潤計算之承攬廠商,就政府採購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加以查核,並將結果通知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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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9), C(3), D(25), E(0) #593428

詳解 (共 1 筆)

#1018668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 業,得隨時稽察之;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 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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