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 5 條:
第二款: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地震保險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22 下列有關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之相關說明,何者錯誤? (A)以主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