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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2 下列關於對向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向犯係指參與犯罪者,彼此間具有一對向關係之犯罪型態
(B)對向犯係一種必要之參與犯(共同犯罪)
(C)重婚罪即為一種對向犯之類型
(D)對向犯之法律效果,適用共同正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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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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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釀 小一下 (2014/07/15)
「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看完整詳解
21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1/01/05)

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刑事判例要旨:「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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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1/04/05)

對向犯,共同犯罪,但不是共同正犯

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例如:賄絡、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適用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之餘地。

23F
國考就是場騙局 大一上 (2021/06/17)

提供一個簡單的例子幫助理解,甲男與乙女結婚,但乙女早已結過婚,而甲男對此並未知情,這時乙女會成立重婚罪,但甲男並不會成立重婚罪,因為對象犯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

用常理去想,甲男不知道乙女已經結過婚,本身就是受害者,如果還要判刑,豈不是對於甲極度不利了,這怎麼想都不太合理,這也是實務上為何對於「對象犯」的解釋,會認為雙方的目的不同,必須分別去討論

22 下列關於對向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向犯係指參與犯罪者,彼此間具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