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關於對向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向犯係指參與犯罪者,彼此間具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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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1/01/05)
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刑事判例要旨:「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 查看完整內容 |
22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1/04/05)
對向犯,共同犯罪,但不是共同正犯 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例如:賄絡、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當無適用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之餘地。 |
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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