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關於扶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 血親尊親屬同
(B)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C)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之旁系血親故意為虐待時,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 義務
(D)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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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0), C(100), D(40), E(0) #3563568
統計: A(41), B(10), C(100), D(40), E(0) #3563568
詳解 (共 2 筆)
#7356441
(C)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之旁系血親故意為虐待時,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 義務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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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8-1條: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D)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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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20條:扶養的方法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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