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3 條,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為未涉有擋牆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 規定,下述何者錯誤?
(A)與紀念館之距離,應在 50 公尺以上
(B)與收容人員在 20 人以上 K 書中心之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上
(C)與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距離,應在 20 公尺以上
(D)與電壓超過 3 萬 5 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 3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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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464), C(250), D(2283), E(0) #604916

詳解 (共 7 筆)

#1663033

第13條
>三萬五千伏特;5公尺以上

七千~三萬五千伏特以下;3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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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238
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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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3556
題目不是有設擋牆嗎?不是設擋牆要減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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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5972
得減半啊 我可以減也可以不要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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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2141
我也有3F的疑問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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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9704

第 13 條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
1.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
   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一)古蹟。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

   二、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一)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

   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

           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五、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
   六、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2. 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之。  
3. 一般處理場所之作業型態、處理數量及建築物內使用部分之構造符合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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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7081
設有擋牆不用減半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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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58727
未解鎖
D)7千~3萬5  3公尺    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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