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3 條,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為未涉有擋牆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 規定,下述何者錯誤?
(A)與紀念館之距離,應在 50 公尺以上
(B)與收容人員在 20 人以上 K 書中心之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上
(C)與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距離,應在 20 公尺以上
(D)與電壓超過 3 萬 5 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 3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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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464), C(250), D(2283), E(0) #604916
統計: A(112), B(464), C(250), D(2283), E(0) #604916
詳解 (共 7 筆)
#1663033
第13條
>三萬五千伏特;5公尺以上
七千~三萬五千伏特以下;3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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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238
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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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9704
第 13 條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
1.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
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一)古蹟。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
二、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一)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
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
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五、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
六、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2. 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之。
四、與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五、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
六、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2. 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之。
3. 一般處理場所之作業型態、處理數量及建築物內使用部分之構造符合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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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7081
設有擋牆不用減半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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