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下列何期限內徵收之?
(A)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1 年內
(B)土地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1 年內
(C)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 年內
(D)土地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3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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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59), C(327), D(50), E(0) #1271498

詳解 (共 1 筆)

#1521896

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 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 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 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 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 逕行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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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6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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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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