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
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查單字:
關
22 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何日為準?
(A)向稅捐機關申報日
(B)向法院起訴日
(C)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日
(D)法院判決確定日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
103 年 - 103 初等考試_地政:土地法大意#13986
答案:
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0.558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祝念祖
大三上 (2015/12/21)
契稅條例第16條(申報契稅)Ⅰ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Ⅱ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
看完整詳解
檢舉
1F
林宜欣
國一下 (2014/04/16)
第 16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 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 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 申報。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 準。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 起算日。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 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 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
關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
22 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何日為準?..-阿摩線上測驗